文/河北经贸大学 张苗瑞
共享经济时代,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改变着人们的阅读方式和思维方式。共享经济为自媒体作品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也为媒体著作权保护问题带来困扰。网络自媒体有着自身的独特的标识,非地域性、非专有性、数字化以及发行权的非适应性为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带来困难。目前,我国自媒体著作保护存在管理机制不完善、立法滞后等问题。针对目前的状况,应从加强管理、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探寻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路径。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保护现状
了解和研判我国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保护现状,是寻求解决路径的基本前提。全面、正确分析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保护在管理制度层面、网络运行层面、著作权立法层面的状况,为我们理清思路,加强管理、完善立法提供了现实依据。
(一)
著作权管理制度不完善
1.
集体组织单一
我国著作权集体组织单一,不利于网络自媒体著作的发展。官方性和垄断性是集体组织的特点。我国以行政核准拟定组织与现有组织活动范围、业务领域重合为前提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目前仅在电影、摄影、音乐、文字、音像五个领域设立集体组织,每一个领域仅设立唯一的集体组织。因此,著作权管理必然带有垄断性质和官方性质。
2.
监管机制欠缺
我国没有设立单独机构监督集体管理组织。因此,监管力度、运作透明度是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困境。暗度和内部监督是世界各国通用办法。利用监督,预防权利滥用、以权谋私,损害利益人的权益。我国集体管理组织既缺乏内部监督机制,也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
3.
保护力度小
我国立法,针对规避技术法定例外保护措施的规定较少、保护力度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缺少明确的提取的“反向工程”信息的规定,针对已有作品,存在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定例外情形,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不仅损害了著作人的权益,也遏制了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范围内,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反向工程”规避技术保护有明确界定。将期视为保护措施的法定例外情形。“反向工程”是科技进步的指征、立法创新的诉求,不应受到限制。
(二)
著作权立法滞后
1.
管辖权混乱
被告住所归属地抑或侵权行为地是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地域管辖标准。《网络著作权解释》明确规定,被诉侵权实施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都属于侵权行为归属地。侵权行为归属地以及被告居住地难以确定的,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归属地、被告居住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的指向不明确。《著作权解释》规定,针对侵犯网络著作权提起的诉讼,《著作权法》第46、47条的规定为:针对此类诉讼,由实施侵权行为归属地或复制品查地封、贮藏地、扣押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范围重叠、混乱,为办理诉讼极为不利。目前,我国法律法条对于核心概念的界定不明确,管辖权、管辖范围、管治力度混乱,由此带来的管辖正义必不可免。
2.
法定许可领域窄
法定许可领域窄,难以适应网络作品频繁转载态势。网络信息时代迅猛发展,媒体转载网络作品现象成为常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相关规定,拓宽了法定许可的适用领域和渠道。针对非时事性作品,未经著作人声明不得传播。现实中,此规定泛化、操作性较弱,不具现实指导性。另外,此规定为针对纸媒转载网络作品,导致纸媒转载网络作品的案例无章可循。
3.
司法救济制度不健全
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为使用率。使用率越多,价值就越大;如果该知识产权从未使用或未被传播,该著作的价值无从谈起。因此,权利人的侵害以及侵害程度应当结合作品上传到网络前后,著作人收获的经济其他利益。网上传播对纸质报刊的发行率有益与否,纸质媒介发行率著作人利益都是网络传播的重要因素。作品经上传到网络平台,迅速传播致使无人购买传统报刊、杂志,传统纸质媒介如报刊、杂志发行率降低,损害的事实呈现,即可判定版权人受侵害;如果网上传播的目的是宣传作品、增加影响力,网络的传播与宣传增加了作品的销售,版权人因此得益。针对我国网络发展的现状,版权人受损害一般较小。由于网络运营者的上传行为,丰富了中文网络的内涵,拓展了网络作品的传播范围,增加了中文网络与其他国家的网络竞争力,最终对版权人以及全球华人都是有利的。就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害而言,侵权的必要条件是既定事实的呈现。现有法律针对侵权赔偿的标准无明确规定,势必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带来隐患。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保护路径
共享经济背景下,我国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保护路径应从多个方面加强。行政管理层面,应加强网络自媒体著作权的管理制度,制度是主体运行的约束和准则,也是自媒体著作保护的根本依据。法律层面,是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国家强制力,是网络行为的根本遵循,也是网络著作权权利人的根本保障。两个层面建立和完善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保护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有力、有效地保护网络自媒体著作权。
(一)
改进网络自媒体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改进网络自媒体著作权的管理制度,需要从集体组织为介入点,内部加强监督,外部引导市场有序竞争,结合管理对象的范围等多维视角有力推进管理制度的改进。
首先,加强内部监管力度。集体组织内部设置“监事会”和“监事人”机制。“监事会”监督代表权利人日常运作,监督集体组织的业务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有权针对财会状况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调查。“监事人”由会员选举产生,不得兼任妨碍独立的、公正的履行监督职责的职位。“监事会”要规定“监事人”失职时的责任。“监事人”因失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引入竞争机制。引导先关部门建立集体管理组织,增加组织数量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减少行政干预,促进我国自媒体著作权集体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政府准许多个集体管理组织在同一领域对作品实行管理并有序竞争,避免单一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也可以预防因集体组织过多导致的恶性竞争。最后,管理对象的范围。扩大自媒体著作权集体组织的管理范围,让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会员及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非会员著作人的管理,实现出具书面申请即可。
(二)
加强网络自媒体著作权司法保护
1.
明晰管辖权
明晰管辖权可以降低管辖争议。针对计算机服务器、终端系统的固定性特点,将侵权行为计算机服务器、终端系统等设备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案件的执行工作,应为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展开。被告人所属地有争议的,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展开。针对管辖级别方面,应依据网络案件的真实情况,认定由众人人民法院管辖。明晰管辖权,解决了管辖权的交叠或空白局面,提高了办案效率,有力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2.
健全司法保护机制
健全司法保护机制,从以下几个着手。首先,放宽审核标准,简化审理法定程序,增加基层法院数量,提高审理著作权案件效率。针对数额小、事实清晰的自媒体著作权案件,中级以上法院有权适用简化程序,有效减轻理自媒体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压力,提高审判效率。其次,改进取证举措,改革举证措施。应针对网络自媒体著作权案件的取证、举证困难情况,权利人在初期的收集证据工作中,要制定电子介质的清单,记录各种证据的操作行为信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严格管控该信息的使用,案件相关方审核清单要有准确的记录。同时,收集证据应当采取多种路径,避免证据不足。针对证据瑕疵问题。公证机关应加强网络公证人才招纳和培养机制,也可通过和相关领域专家合作解决。
3.
建构赔偿机制
针对确立自媒体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我国法学界、司法界观点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认定自媒体著作使用报酬以及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遵循实际损失界定赔偿原则,以防权利者滥用诉权达到额外获利。另一观点认为,最低赔偿标准是自媒体著作侵权的赔偿内在规定。最低赔偿标准也可以有效遏制日益增加的网络侵权案件。还有一方观点指出,针对自媒体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财产权赔偿和人身权赔偿都是考虑的范围。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自媒体著作权利人的初衷。文章赞同第二种观点。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遏制自媒体著作权侵权行为。依据损失的利润和侵权所得,侵权人应加倍赔偿著作权利人。另外,针对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如公证费用、餐饮交通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费用,设立最低赔偿数额。